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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意见稿征集,同时进行了说明
重点内容: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违反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出台背景之一: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国务院,司法部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不适用、军事工程适用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执行。
超限高层建设单位应当在初设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级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
报请国务院审议
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文件原文: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工程质量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